尽管眼下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未如人们预期的那样阔步前行,但市场参与各方的准备工作却一刻也没有停顿。
从一些机构纷纷的“摩拳擦掌”和相关机构已开始在紧锣密鼓地筹备的事实不难看出,中国的企业年金正渐行渐近。
事实上,在中国保险市场近几年来发展中,加快养老保险市场发展一直是市场上人们最关注的焦点之一。因为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间内,我国社会由于要面对人口老龄化加剧和国企改革不断深入等现实问题,养老问题必将日益突出。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不久前强调指出:“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保险业发展的薄弱环节,要重点在四个领域取得突破。大力发展企业年金;探索发展农业保险;积极发展健康保险;努力发展责任保险。”
通常意义上讲,养老金体系主要由三个层次构成:国家的公共养老金制度、雇主的养老金计划和个人自愿的养老金计划。不过,目前我国的企业年金只是企业养老金计划,并不是养老保险体系第二层次的全部内容,没有包括公共部门的养老金计划,也就是说没有把政府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将来可能建立的年金计划包括在内。企业年金基本上被限定为缴费预定的个人账户方式,基金管理的法律形式被限定为信托模式。
我国的企业年金发展,不仅需要借鉴国际经验,更需要立足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充分发挥各方面已有的优势。从国际经验看,固定待遇计划因在分担风险和退休待遇担保方面的优势,而在养老金计划中占有特定的优势。尽管缴费预定养老金计划在近年的发展速度更快,但从计划管理的资产上看,待遇预定计划仍然占主导地位,美国待遇预定计划的资产占全部私有养老金集合资产的60%。由于英美法系国家信托的深厚根基,信托模式成为英美国家养老基金管理的主导模式,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信托只在部分国家中流行,信托立法主要以成文法的形式表现。
我国经济正处在转型时期,市场经济还不够发达,信托制度和产权制度还不够明确。同时,信托投资公司在内部治理结构方面存在明显缺陷,信托法律体系不够健全,因此,如果把养老基金管理的法律形式限定为单一的信托模式,很可能隐藏巨大的金融风险,也不利于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向多元化发展。
有鉴于此,有关专家建议,加快发展我国养老保险市场,必须认真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用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来代替原来单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引导和鼓励企业年金等各类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不断提高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保险公司在精算、资金运用、缴费管理、养老金支付等方面具有专长,在补充养老保险领域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应当成为企业年金的主要管理人。
有关专家强调,多支柱养老保险保障体系的主要特色是强化企业和个人在养老保障体系中的责任;重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市场能够和应该做好的,由市场去做;政府集中精力于制定公正、公平、公开的游戏规则,严格监管,或者用税收杠杆进行政策诱导。
保险在养老保险市场发展中,既可以提供保险合同型产品服务,又可以经相关政府部门认定资格后提供信托型产品服务。保险还可以和相关行业协作,共同把养老金市场做大,促进养老金市场稳健发展。
当前,要强化保险公司及养老金公司治理结构。无论是保险合同型产品服务,还是信托型产品服务,资产委托、资产管理、资产托管三者要形成相互制衡机制,以防挪用及操作风险;要打造透明化的业务管理系统。一方面充分满足养老保险及企业年金缴费、投资、查询、领取等各个环节的要求,使得监管部门、企业客户及员工客户可以通过各种接入方式,随时、随地、随意查看养老金计划的最新信息,使得客户能够对自己的养老金计划进行自助式的管理,另一方面也要有助于防范风险;要加强投资托管制度。托管人作为独立第三方,通过履行资产保管、清算、会计、咨询、评估等职责,可以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的透明度,提高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和真实性,加强风险分析、预警,增强资金运用能力,对养老金运用实施全程监管和实时监控;要强化对保险资金和养老金入市监管措施,保证养老金安全;要完善信息披露系统,构建行业监管基础信息平台。
同时还要探索养老金如何长期稳健运营,防范投资风险。当养老基金规模做大以后,其对资本市场、对股市的影响举足轻重,也必须改变基金投资运营方式;要加强营销渠道专业化建设,防范销售误导风险;要推动企业年金精算项目,防范系统风险;要加强偿付能力监管。
就保险业来讲,当前应抓紧建立一套既遵循国际惯例,又符合中国保险和养老保险发展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以保护保险业所管理的企业年金资产的安全性,保护企业年金计划参加者的利益。同时保险业一方面要积极发挥风险管理优势,推动养老金市场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另一方面也应加强和政府有关部门,包括财政、税收、社会保障、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国资委及地方政府部门协调,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本报记者 夏庆军 2005-12-05 金融时报 (2005年12月05日)
【出处: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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