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盘点之五
巴曙松 郝婕 马艳萍
2005年是企业年金市场开局元年,继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颁布后,2005年重点进行运营机构的资格审批与初期市场的培育,在为企业年金市场发展奠定一个良好开端的同时,也面临诸多挑战。
市场培育:后申请时代主基调
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三个部令和五个法规性文件后,第一批年金计划运营机构的审核准入工作尘埃落定,各类资格申请金融机构总数120多家,涵盖基金、券商、银行、保险、信托、专业养老金公司等多个领域。最终层层选拔出29家机构获得37个年金基金管理资格———包括5家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15家投资管理人、11家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6家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由于企业年金数额大、周期长,这无疑给各个取得年金运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带来了稳定而丰厚的利润增长点。
市场的孵化和培育成为2005年后申请时代的主基调。各类金融机构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政府部门、各类媒体举办影响广泛的研讨、培训,深入普及教育;运营机构与企业进行实质性沟通,为年金计划设计、过渡方案制定、投资管理运营等提供咨询,并最终陆续签订合作意向;各级部门为企业举办年金计划提供支持,如国资委分配局10月下发《关于中央企业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以推动规范央企年金制度,以广东、江苏、重庆、济南等省市为代表的地区率先制定规范流程鼓励企业年金发展;金融机构在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投资技术、方案设计理念等方面深入研究创新,为承担基金管理做好充分准备。各个省份相关部门也已经开始针对企业年金实施一些配套优惠措施,如现在已经有19个省实行了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这些都会最终提高企业参加年金计划的积极性,扩大市场容量。
除此之外,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机构等也会慢慢渗透到企业年金运营的不同环节,分享市场发展壮大的收益。
市场监管:部门沟通成为关键
政策推动力度影响市场发展。企业年金作为特征明显的“先确定模式框架后推广运营”市场,政策颁布的深度和广度成为推动其发展的重要因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基本的运营模式框架和市场准入规则,为市场发展奠定了基础。若要进一步推动市场壮大,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成为关键。
一是各级部门后续的鼓励性和指导性政策条例颁布之间的沟通。鼓励性政策包括明确的税收优惠、不同类型企业举办年金计划的建议、各级地方政府推动企业年金普及的文件等,指导性政策包括参与机构管理办法、内部治理结构规范、企业年金从业人员专业资格认证、协同监管分工合作以及动态监管办法等。
二是各个年金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企业年金监管机构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国资委等,各个监管部门的政策出台、对不同市场主体的约束、监管流程的制定等等侧重点各不相同,倾向性也不尽相同。目前,由于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沟通还不够顺畅,造成了总体政策不够清晰,使得企业年金市场的不同主体对企业年金的态度大相径庭,税收优惠政策的缺失就是一例。
下一步,各监管部门之间的联系将进一步加强,有关专家建议实行联席会议制,定期召开监管会议,使得各监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这样有利于不同监管部门监管对象范围的界定、监管程序的整合,以使重复监管最小化,可大大节约监管成本和政府资源。
理事会与管委会之争
理事会角色的责任承担、权力制衡、损失求偿等在当前引起一定的争议。根据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所传达的精神,多数大型、超大型央企还是希望能够成立自己的企业年金理事会,自行管理庞大的企业年金,实现其保值增值;而一般企业则大多是根据劳动部出台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中的规定,通过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
作为治理结构的主体,受托人的信托地位明晰尤为重要,不仅要明确权力主体,更是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承担损失责任的法律约束。在企业本身治理结构不完善、理事会法律地位不清晰、理事会运作尚无成熟经验下,将受托人角色更多赋予法人受托机构将是合理路径,后者能够发挥企业年金管理中的专业优势,更能在企业年金运营的复杂链条中明确承担其所应该承担的信托责任。
据悉,对于企业年金理事会和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在明年会相继出台,规定将明确企业对外委托的主体的地位、作用和职责,区分基于不同目的建立的企业内部机构,使前期流程具有可操作性,这无疑是给已经开始起步的企业年金市场注射了一剂强心针。
市场发展:首先解决两大难题
虽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期出台了关于企业年金备案、银行账户开户和信息披露的各项实施细则,但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要真正在中国发挥作用,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努力,解决以下两个难题。
首先,企业和员工的参与力度不够,企业参与举办计划的热情有待提高。要解决这一问题,关键是对参与计划的主体员工进行深入的普及教育,推动企业和员工理解和支持这一事关自身养老保障的重大制度变革,推动员工在参与举办年金计划时以职工代表大会形式积极维护自身利益,建立有效的治理结构,保证企业年金运营的公正、公平、公开。
其次,关注存量资金转轨中的利益平衡。企业年金计划前的存量资金转轨时应成为监管部门和运营机构的重点关注领域。在当前原补充养老保险向规范模式转变过程中,除了使企业意识到尽快转轨可获得制度成本和时间成本降低的优势外,更主要是权衡转轨过程下原管理主体与新管理主体的利益冲突,在协调企业内部对企业年金计划的控制权、管理权、监督权的基础上,推动其平稳有效地过渡。
【作者:巴曙松 郝婕 马艳萍】 【出处: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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