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获悉,指导保险资金海外投资的最后一个文件《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经完成3次征求意见,有望在下月正式发布。该《细则》规定,保险QDII投资股票只限于主板市场的绩优蓝筹股,并且投资单个主体发行的股票不超过可投资额的5%。
《细则》细化了此前颁布的《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投资渠道,包括银行存款、商业票据、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股票、全球存托凭证、美元存托凭证和股票型基金等投资品种或工具。
比如,在可投资的领域中,银行存款须存放于中资商业银行境外分行、国际公认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在A级(或相当于A以上的)外国银行;投资股票只限于主板市场的绩优蓝筹股。
保险资金境外兼并、收购等重大股权投资对策及比例,须报批后进行。
不过,《细则》中房地产投资并没有被列入保险资金出海的可投资范围。
《细则》要求,委托人的硬性指标包括董事会至少两名独立董事,设有独立资产管理部门,具有两年以上境外投资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两人,上年末偿付能力充足率120%。这条规定将把很多中小保险公司拒之门外,但中小保险公司的投资也会倾向于用自有外汇委托投资。事实上,中小保险公司生命人寿上周已获批以自有外汇委托投资香港H股及红筹股。
2007年08月08日 08:30 北京商报商报记者 张培娟 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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