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谈的一个问题是企业年金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先介绍一下企业年金政策制度的建立的过程,简单介绍一下。
企业年金制度作为名词的出现是第一次出现在2002年12月国发42号文件《关于完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设计方案》,从这个时候企业年金制度开始漫长的建设过程,一直到现在。我们可能在最后的报告中可能会谈到我们还存在好多问题,这个文件是对企业年金的建立是奠基和实验的文件,虽然字数非常少,关于企业年金的一些原则明确出来了。字数虽然非常少,但是态度和方向的选择所表达的确实非常的明确和清楚。这个文件虽然字数很少,而且出现了作为一个很不起眼的内容,出现在一个非常长的试点方案中,但是却具有非常重要意义的文件。大概明确了企业年金的几个原则,第一是企业年金制度和企业年金具备一定的条件,第二确定了缴费确定型的DC模式,在个人帐户中完成是企业和个人完全缴费,第三是市场化运行的原则,第四是明确了有一定的税优惠鼓励,他对美国的401K计划是借鉴比较多的,实际上是一个是税法的体现,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建立这么一个企业年金,在我们这个企业年金文件第一次明确了这一点。
作者:蔡文武 来源:百度财经
第二次出现的正规文件也是到了2003年12月,企业年金实行办法的出台。他是以劳动保障部令的形式出台。这个文件可以说在42号文件关于企业年金的原则规定的框架上进行了内容的扩充,可以说有点象我们小时候学的扩句,把一个简单的段落变成一个文章,我这个说法可能有一点极端。在这个方面,这个文件是很重要的,是第一次给出了关于企业年金的定义。但是他对于其他方面的,税收优惠这种资格的提法是比较原则笼统的。稍后出台的在2004年5月实行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办法》,当时和企业年金实施办法并列的制度,同这个文件中可以看到他加入了我们其他的几个监管部门,也就是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原来的其他文件中还不能够明确我们的监管机构有哪些?在这个文件出台之后我们可以看出来,我们有其他的几个金融行业的监管部门。我认为比较重要的基础性的文件,企业年金2004年12月31日出台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是24号令,这个办法也是我觉得在市场准入方面,对于机构的准入方面以及准入的办法,他做得规定对于整个市场具有基础性意义。随后包括保障部也推出了一系列文件,也有包括国家国资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他们和劳动保障部推出的一系列的规章和制度,今天上午的会议中唐司长透露出的今年理事会市场竞争的规范都列入了今年的工作计划。还有包括财政部的有关税收方面的政策。这是企业年金现在制度的一个基本的状况。
现在我们企业年金政策的制度有什么样的特点是通过我们这个过程和现状总结了几个方面:
第一制度框架基本成型,但是重要的角色缺失,以劳动保障部门为主,企业年金涉及到的监管和一些金融监管部门,比方说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和行业企业的监管部门,央企监管部门是国资委,金融企业监管部门是财政部,他搭建了政策管理和监管体系的基本框架,但是这种框槛不完整,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核心内容是税收优惠政策非常有限,各地都有一些政策,全国统一的政策始终没有出台。作为相关政策制订者,国家税务部门从来没有出现,由于税收政策同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紧密关联,税务部门还将与劳动保障部门一同承担对企业年金计划的建立和实行的监管责任,所以涉及的对投资收益尽管对机构和个人收入的监管,税务部门在企业年金基本政策和运营方面有重要的职责。因而税务部门在整个企业年金制度建设和推行过程中的制度缺失让企业年金瘸了一条退。基本框架成型了但是决策缺失。
第二是相关政策形成的时间矿度非常长。从2000年12月起企业年金始终处于非常缓慢的状态,各部门出台不同安排,第三方面是政策内容的架构不完善,对某些具体工作规定比较多,宏观性的基础性的政策比较少。对核心政策的制订比较少,对开放政策制订稍微多一些,除了税收政之外管理体系的各个决策作为我们相关文件制定出现,不是说有哪个文件直接赋予某个部门明确的职责和分工。在具体方面,完整的企业年金的外部监管政策,还有管理机构内部的治理机制和信息披露重要的制度都没有出台,有关作为内部受托形式的企业年金理事会的法律主体地位没有最终一个完整的说法。这个是被许多的人所担心的问题。这是关于企业年金理事会的法律地位问题。
第四方面是我们的政策导向并不是很明确。为什么说不明确,其实大家也可以看出来,今天会议上各个方面是非常积极的,包括政府、机构甚至我们的企业都是很积极的,但实际上所呈现出来的整个政策导向性并不是非常明确,而且模糊。由于相关内容不完整,国家对企业年金态度是鼓励性,还是限制性是不民主的。鼓励性是优惠政策没有出台,但是限制性比较而言是比较清楚的,必须建立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前提下才建立企业年金,比如企业缴费的限制之类的,加上有关部门迟缓的态度,一系列可能会反映了虽然企业年金基本倾向上有基本的态度,但是没有表现出特别的积极支持。
这四方面可以归结为另外一种表现,企业年金制度制订的另外一个特点立法层次比较低,他的出现形式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的,一个形式出现的,他没有以国务院条例或者是之上的法律层次形式出台政策。就导致了部门协调困难,步伐难以统一紧凑,工作推进效率比较低,制度建设速度比较缓慢,立法效率低在出现问题的时候可能与其他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甚至没有处罚处理的权威依据。
当然,我觉得针对这个制度虽然存在这些特点,年金从1990年初作为补充养老保险出现后的十几年受到了企业职工和金融机构的广泛关注,对于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促进金融市场的繁重的意义大家逐渐认同,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对于新生事物的推进过程没有一帆风顺,在企业制度建设中有关部门需协调多方面,虽然不是很完善,创新的空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取得的相当的成绩,奠定了基础,整个制度还是有成果的制度。
针对企业年金方面存在的现行体系中有一些热点问题我想谈一下自己的观点。
第一是关于监管主体问题,刚才说到了,又与制度始终没有明确哪一些部门来明确,有明确的责任分工。对设计企业年金的监管主要是两个方面,一个是企业年金计划的规范性监管,这个监管对象是企业和企业年金计划,第二是企业年金基金运营规范性和安全性,监管对象是具备资格的金融机构。企业年金计划产生与补充养老保险的改革和规范是国家推行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社会保障第二支柱,涉及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纳入到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管保障范围。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年金的整体制度建设是有推进和基金安全承担责任。在管理机构的监管方面现在大家有一种说法产生了多层管理的局面,更多是因为参与我国金融机构尽管功能的比较多一点。各个机构参与企业年金首先是要获得该行业主管部门的许可再参与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批。
在企业建立年金计划的时候,也要面临多头管理,首先他是需要得到主管部门的统一和批复,再交有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如果以后加上税优政策实现,税务部门也是天然的监管机构,我们管理群短期内无法改变,实际这种管理局面也是其他国家存在的现象。现在这个问题可能是我觉得需要用更加权威的、法规层次更高的文件来明确谁是“老大”问题,不然大家都认为的自己可能应该管更多一点。
这是现行制度体系近来的第一个热点问题。
第二个问题监管前的准入问题,其实是一个我们所说的审批的问题。针对企业是有一个报备的问题,机构有一个实现的监管。原劳动保障部制订企业机构认定第24号令,主要体现了这个制度的基本内容,他确立了评审的几个原则,主要是评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第二是“查”,经常检查,第三是时候“商”。我把他概括了一下。大家可以看一下。商审征求各个部门的意见,是部门意见的体现,评和商应该说整个过程的关键,劳动保障部门把简单的审批注入有一个审批权利,他分解成了三者,企业初衷肯定是在表现一种公正谨慎协商的态度,但是由于评审专家的组成和资格的确认劳动保障和有关部门承担,金融监管部门的专家监管部门的管理成为专家,金融监管背景的行业协会的官员成为专家,加上和监管部门商的不透明性,使得评选结构的客观性遭到了一些置疑。过多的依赖评审商议结果是的审批的意义和责任被减轻。主管部门的意志可能无法真正地体现。被真正地理解,由此可以导致误读,在民主和集中的选择方面选择了一条中间的道路,中间道路基本集中也不集中,解决的办法导致了一些困难,我自己感觉要么是简单的审批,征求意见,不要评也不要商,要么是把评的群体交给社会中介机构,评的结果中训练一定的比例给予准入。让自己存在评的过程可能才会显示出监管部门现实显示公正性的选择。从第一次评选是处于一个摸着石头过河的实验阶段这样说,在进行了两次评选之后我认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和有关专家的评审规定面临调整和改良的问题。
这是关于评选机构大家说的沸沸扬扬的事,遗憾的是在公开的会议上大家对这个的讨论非常少,原因不太清楚,但是实际上是一个非常客观存在的热点问题,确实值得大家和方方面面的深度的关注。
第三问题是企业年金制度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问题。我国企业年金是作为养老保障配套措施制订企业年金的办法,因而要求企业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的前提下可以建立这个制度,这就涉及到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费率的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在2005年年底出来了这个文件是目前可能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最高的规定,我国企业个人的缴费额度统一为8%,但是企业缴费额度全国不尽相同,不一样。根据2007年的针对企业的养老保险深圳占6%,北京是19%,部分达到24%以上,企业基本缴费养老费率过低会导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养老率过低,但是过高企业的成本会增加。目前全国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不统一,又面临统一的情况下一需要我们一些基本制度早一点出台,比方说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法,制订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的一个稳定的费率标准,这样企业年金发展提供基本的制度基础。说道这个问题,其实这个问题是对我们企业年金建立有一定阻碍的问题,所以是应该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四方面是我想谈一下基本养老保险延伸了企业年金是强制性还是选择性的问题。我国目前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像城镇企业职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目的的制度。在刚才说的国发38号文件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决定里面有关宣传的比较多,国家对这个制度设计的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是58%左右,我国实际情况是40%到60%,这种替代率的发展趋势是走低的。在一些机构为企业涉及年金方面计划中替代率设定20%,今天早上我们铁路的李超英先生说他们是17.7%设定的目标,但是实际上可能现在我们通过我们的缴费水平还是比较难达到,通过这个缴费水平是比较难实现的。所以有一些官员专家他们就提出来应该给企业年金第二支柱的地位了,更加明确。他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让他企业年金赋予有更大的责任,这样着手企业年金的有更大的发挥的空间。
其他方面因为时间问题不多说了,大致有几个方面,地方政策问题,还有市场竞争规范性的问题,当然刚才唐司长也说了,这个可能今年都在考虑,信息披露的问题,结合年金的办法,还有整理的是有关我们的投资产品的范围的限制问题。最后想说一点是我们企业年金制度建设需要一个系统性和整体性的思维,绝大多数问题的产生决不是无中生有的抱怨,也不是鸡蛋里挑骨头的挑剔,但是问题的答案和解决的方案提出问题的人也只能给予部分的答案和建议,大家作为一个提问的高手也是不容易的。更准确的回答这些问题,找到思路需要有关部门去做这个工作,不是我们做的。有一些问题是急切的,有的是全局性的,有的是细节性的,有的是没有办法解决的,有的可能是正在积极酝酿解决的,产生问题是正常的,给出答案也不是非常难的事情。
OECD标准给企业年金制订标准给了一个整体的思维方式,我们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是可以学习参考的模式,但是关于这个标准传播近年来提的非常少,尤其在官方提出的比较少,我觉得在企业年金制度实际运营2、3年了,我们有了这个基础进行制度的整体规格和架构安排了,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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