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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税的模式选择及配套改革

 字体时间:2015-01-17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摘要]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应基于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定位,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积累模式,从长期来看宜采用部分积累模式,但在开征社会保障税之初宜采用现收现付式,待新制度运作成熟后向部分积累式过渡。开征社会保障税需要注意社会保障制度的配套改革与财政预算

[摘要]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应基于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定位,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积累模式,从长期来看宜采用部分积累模式,但在开征社会保障税之初宜采用现收现付式,待新制度运作成熟后向部分积累式过渡。开征社会保障税需要注意社会保障制度的配套改革与财政预算制度的配套改革。

(中经评论·北京)一、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目标选择--基本生活保障

世界各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政策目标各不一样,目标的差异决定了整个社会保障税制度设置的不同。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实行高福利社会保障模式,社会保障税的项目多,费率较高。美国的社会保障税模式属于中等福利社会保障模式,既满足一般需要,又针对一些特定行业进行重点倾斜,效率与公平兼顾。英国社会保障的政策目标是救济贫民,其税种项目少、费率低、简便易行,体现社会公平。

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按“五个统筹”这一全新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经济的和谐发展与社会的全面进步,主要需完成两个“二元结构”的转换,即城乡二元结构的转换和东部发达地区与中西部不发达地区的二元结构转换。这就要求社会保障制度发挥“二次分配”的“抽肥补瘦”作用,以缩小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的差别,体现社会公平。笔者认为,我国社会保障税宜借鉴英国模式,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为目标。

二、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积累模式选择

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筹资模式有三种:现收现付式、完全积累式、部分积累式。现收现付式是以当期(一年或数年)收入支付当期的保障支出,不进行基金积累。其优点是现收现付.简便易行,费率较低,不必对基金进行长期管理。缺点是较长时期内可能出现因经济波动或人口结构变化造成的收支失衡。实行现收现付式的西方国家由于人口老龄化而出现社会保障资金入不敷出的境况.从而使财政背上负担。完全积累式即是把被保障对象在保障期内所需保障待遇总量分摊到整个投保期间来确定缴费率筹集保障金。其优点是筹资快,较长时期内收费率保持相对稳定.缺点是初期费率高,而且要求对基金管理运作以保值增值。部分积累式即在满足当期支出的前提下,留出一定的储备以适应未来的支出需求。其特点是初期收费率较低,以后逐步提高,保持相对稳定,兼有前两种的优点。

我国在工业化尚未完成时就已经进入老龄社会,并且老龄化趋势比较明显。若采用完全积累模式,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课题组测算,缴费率要达到33%以上,完全积累式没有可行性。国际上将退休费用支付占工资总额的29%定为支付极限。按照现有养老金支付标准和未来经济发展进行预测,我国将在2025年突破这个极限。因此,从长期来看宜采用部分积累模式。但在开征社会保障税之初宜采用现收现付式,待新制度运作成熟后向部分积累式过渡。

三、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需要注意的配套改革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配套改革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的主要问题是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筹集办法多由地方做出规定,难以收效;筹资机制不规范.地区间、部门与行业间负担不一,统筹面窄,社会互济范围小,多头管理.自收自支,缺乏宏观调控和监督机制,挤占、挪用时有发生;现收现付所形成的隔代支付与社会老龄化的矛盾没有根本性的改变措施,参保的权利与义务透明度不够,影响参保积极性和参保范围的扩大。目前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只有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一些单项法规,法律层次低,也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从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与改革取向的长远目标出发,开征社会保障税,必须首先对现行社会保障制度进行配套改革:

1.必须尽快制定颁布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一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是规范社会保障各主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依据,也是社会保障税开征的法律依据。国家通过社会保障法可以明确参加社会保障的各主体在社会保障中的权利与义务,把社会保障范围、基金筹集、托管运营和发放,以及国家对基金的保障与监督管理等在法律上得以规范,从根本上保证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与管理,确保社会保障税收入的稳定增长。通过社会保障法可以规定社会保障税收入的安排使用,做到有法可依,税务机关负责及时足额把社会保障税征收入库,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障税的预算管理和资金安排与监管,满足不同社会保障项目的资金需要,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障资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同时,通过社会保障法,鼓励商业性人保业务,构造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2.改变社会保障收付模式,将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改变为部分积累以至完全积累模式,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基金积累的个人账户,增大受益原则的透明度,确保资金筹集与运用管理的规范、合理与公正。

3.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为了改变收付模式,理顺关系,平稳过渡,转制成本应由政府承担,所需资金用国有资产变现解决。

4.通过社会保障法明确规定发行国债和社会保障彩票,用于弥补社会保障支出缺口。

(二)财政预算制度的配套改革

社会保险费作为一种公共收入,其收入属准税收性质,其支出具有明显的公共性特征,但却长期被列为预算外收入,没有受到严格的公共管理和监督。开征社会保障税后,应进行财政制度的配套改革。社会保障税作为一项税收,由国家税务机关征收,为社会保障预算提供了固定的资金来源,社会保障基金征收和支付实行“两条线”,按照公共财政的基本原则,列入国家预算内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障基金财政账户的收支核算,以及监管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及票据管理工作。社会保障税的支出,应与社会保障预算制度的完善结合起来。社会保障税收入是一种基金性收入,与一般预算收入相比,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和专门的用途,其收支应自成体系,单独管理。我国可以在目前由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组成的复式预算的基础上,增加一项社会保障预算,将社会保障的收支全部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这样有利于将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运用,置于国家法律的制约和监督之下,更好地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即使在社会保障预算内部,不同税目的收入也必须专门用于相应的支付项目。在社会保障预算、公共预算、债务预算和国有资产预算之间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在资金运用上应遵循各方平衡、相互调剂的原则,以充分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的效率。在财政制度上,还要加大财政支持社会保障资金的力度,允许通过资本市场变现部分国有资产用于社会保障预算。同时,通过立法,发行社会保障彩票和国债专项用于弥补社会保障预算的入不敷出的缺口,在公共预算的编制中留有一定空间,每年划出部分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障预算的平衡和积累,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以发挥其对经济的“内在稳定器”作用。还要增强社会保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和公众的监督,使社会保障制度深入人心,维护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
 

(税务研究,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刘五丰,韩金玮)
 
作者:刘五丰,韩金玮 来源:中国经济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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