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0月27日),记者从劳动保障部门获悉,宁夏出台了《城镇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参加
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彻底解决“大集体”职工
养老保险问题。
此次参保对象是:1995年1月1日前曾在我区国有、县以上大集体企业或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过,具有本区户籍和正式招收录用手续,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的人员。但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由本人或单位提供档案或相关原始证明材料,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按照我区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办法,办理参保登记或缴费等手续。
在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我区现行政策的人员,本人可申请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缴费直至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对达到退休年龄但
缴费年限尚不满15年的人员,允许其自愿延长其缴费时间,延长缴费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并需与当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延长缴费年限协议》,延长缴费时间期满后,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对已经享受了低保生活待遇的,应从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之日起停止享受。
据了解,目前,我区
社保部门已着手开展该项工作,直至2009年12月31日前结束。(记者 王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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