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马驰)11月27日,记者从沈阳市
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获悉,今年12月31日前参加
养老保险的超龄人员明年与全市退休人员
养老金待遇一并调整。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如何参加养老保险?何时可以享受养老金待遇?对此,市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门和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详细进行了解答——
有视同
缴费年限人员
问:1992年10月1日前参加过工作,现已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从未参加过养老保险的人员,可否参加养老保险?
答:1992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按国家政策规定可以确认为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仍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的,可持档案经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合格后,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工龄认定,即可参加养老保险。 问: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答:持本人档案、户口簿、身份证,到市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龄认定,再到养老保险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
问:缴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1)从1992年10月1日起,按对应期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未解除劳动关系的按企业缴费政策缴纳,到企业参保所在区的养老保险分中心进行补缴核定;已解除劳动关系的按个体缴费政策缴纳,到户口所在区养老保险分中心办理;(2)按政策规定缴纳滞纳金。(3)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800元。
问:何时可以享受养老金待遇?
答:退休时间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时间,从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
问:退休待遇如何计发?
答:由劳动保障部门按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不足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50%(456元)的按50%计发。从2009年起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
问:沈阳农业户籍人员是否可以办理?
答:沈阳农业户籍人员不可以办理。
问:正在享受遗属待遇人员可否办理参保?
答:可以办理,但同时需终止遗属待遇。两者不可兼得。
无视同缴费年限人员
问:男达到或超过60周岁、女达到或超过55周岁,从未参加过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的自由职业者,可否参加养老保险?
答:2008年9月30日前已取得我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且没有享受相关法律和各级政府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参加养老保险。
问: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答:符合条件的人员持户口簿、身份证,到社区申请,经社区核实后,持材料到户口所在区养老保险分中心个体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问:缴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1)以2007年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和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费15年,缴费金额为49266元。(计算方法:27371×60%×20%×15年)(2)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800元。
问:何时可以享受养老金待遇?
答:缴费次月即可享受养老金待遇,从2009年起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
问:退休待遇如何计发?
答:参照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即:基本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在计发基础养老金时,历年缴费指数为0.6。
在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计发月数按参保缴费时实际年龄的计发月数计算,超过70周岁的按70周岁计算。不足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50%(456元)的按50%计发。
问:已参加养老保险,且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否参保?
答:在沈劳社发200843号文件下发前已参加我市城镇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08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现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5年,若本人自愿,填写《退费申请书》,可将此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政策进行退付,同时按沈劳社发200843号文件规定全额缴费,并享受养老待遇。
问:沈阳农业户籍人员是否可以办理?
答:沈阳农业户籍人员不可以办理。
问:正在享受遗属待遇人员可否办理参保?
答:可以办理,但同时需终止遗属待遇。两者不可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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