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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陕西省宝鸡市“新农保”试点的调查

 字体时间:2015-01-17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青连斌:建立新型农村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有益尝试——对陕西省宝鸡市“新农保”试点的调查 摘要:宝鸡市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中,形成了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为基础,家庭养老、土地保障和社会救助等政策为补充,政府财政养老补贴

青连斌:建立新型农村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有益尝试——对陕西省宝鸡市“新农保”试点的调查

摘要:宝鸡市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中,形成了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为基础,家庭养老、土地保障和社会救助等政策为补充,政府财政养老补贴(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宝鸡市新农保制度实现了五个创新,坚持了六个原则,取得了多方面的成效。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新农保”;试点

一、选点的原因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随着老龄化浪潮的到来,特别是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我国农村养老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紧迫。为了寻找合适的解决办法,我国政府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探索性地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2003年开始,北京、江苏、陕西等25年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00多个县(市、区、旗)自行开展了有政府财政补贴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试点。
2009年4月底,我们对陕西省宝鸡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我们选择宝鸡市新农保作为调查对象的主要理由:一是2007年11月,宝鸡就被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列为第一个“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城市”。二是我们去年下班的中央党校第44期省部级干部进修班社会建设研究方向农村养老保险课题组赴宝鸡调研后认为,宝鸡能做的,陕西都能做,陕西能做的全国多数地方都能够做,宝鸡的做法和经验具有推广价值。三是全国政协对宝鸡进行调研后认为“宝鸡新型农保制度代表了中国八亿农民养老保险的发展方向”;人保部等部门对宝鸡进行调研后认为“宝鸡市新型农保试点为全国积累了经验、做出了贡献,新型农保‘宝鸡模式’是比较成功的,在全国具有推广价值,可以说是财政出小钱,为农村办一件大实事、大好事。”
宝鸡地处关中平原西部,是陕西省第二大城市,辖3区9县和一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面积1.82万平方公里,总人口376万,农业人口279万。2008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714亿元,财税总收入77亿元,地方财政收入23.9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3500元。宝鸡市委、市政府从2006年开始,着手研究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农村居民养老难问题,在中央和省劳动保障部门的高度关注和精心指导下,于2007年上半年出台了《宝鸡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并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型农保”)试点工作。2008年,市委、市政府将此项工作作为全市实施“民生八大工程”重点项目认真组织实施。截止目前,全市新型农保参保人数达到了25.6万人, 5.5万名60岁以上农民每人每月已享受60元以上的养老金。2009年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各县(区)、乡(镇)、村全面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宝鸡新农保制度的基本框架

宝鸡市的新型农保制度实行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为基础,家庭养老、土地保障和社会救助等政策为补充,政府财政养老补贴(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
1、参保范围:凡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户籍,年满18周岁、未参加其它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型农保。将农村劳动年龄段和退出劳动年龄段的人员全部纳入。
2、缴费标准:个人缴费比例为各县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5%-30%,在此范围内农民可以自由选择。
3、财政补贴制度。建立了政府财政缴费补贴(进口补)和政府财政养老补贴(基础养老金,即出口补)两项财政补贴制度,在全国首创了政府财政补贴“进口”和“出口”两头补的办法。
4、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筹集,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农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除个人缴纳外,有条件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市、县(区)财政对按最低缴费标准缴费的参保人员给予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进口补),对按缴费基数20%缴纳者给予每年40元财政缴费补贴,按30%缴纳者给予每年50元财政缴费补贴。其中县(区)财政承担15元,其余由市级财政承担。鼓励经济状况较好的农民多缴费。财政缴费补贴及村(组)集体经济补助标准随经济发展适时提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养老保险费由市、县(区)财政按各承担一半的原则全额补助。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缴费补贴(进口补)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5、政府财政养老补贴(基础养老金,即出口补)。目前,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提供,6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60元政府财政养老补贴(基础养老金,即出口补),市级财承担45元,县(区)级财政承担15元。根据当年实际需要分别列入市、县(区)财政预算。省级财政给予了适当补助。
对45周岁以下农民,在其参保缴费达到规定15年缴费年限的前提下,每多缴费一年,到领取养老金时,政府财政养老补贴(基础养老金,即出口补)在60元的基础上每月增加2元。
6、待遇标准:养老金待遇由政府财政养老补贴(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计发办法为:月养老金待遇=政府财政养老补贴(基础养老金,即出口补)+个人账户储存积累总额÷139。
7、缴费年限:18至44周岁缴费年限为15年以上;45至59周岁缴费年限为60减去制度实施之日本人年龄所得年限;60周岁以上只参保不缴费。
8、享受条件:建立捆绑机制。将劳动年龄段参保缴费与退出劳动年龄段享受待遇挂钩。制度推行之日,年满60周岁的农民,只要其家庭成员(配偶、儿子、儿媳、上门女婿及配偶)按规定参保缴费,本人不缴费,就可以按规定领取每月至少60元 的养老金;60周岁以下人员必须参保并缴纳相应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到龄领取待遇时,其家庭成员也必须交纳相应年限的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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