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近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发出通知,明确了本市城镇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相关办法。
根据市人保局通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符合转移接续
养老保险关系条件的人员,应到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对于2010年1月1日前已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转移了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的,仍按原办法执行,转入资金中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予以退回,无法退回的暂并入统筹基金。
2010年1月1日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本市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退休地确定为本市的,待本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区县人力
社保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审核连续工龄,经审核的连续工龄视同为养老保险
缴费年限。对于在本市统筹范围内具有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010年1月1日后出国或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以及死亡的人员,退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或储存余额。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及确定养老待遇领取地的人员,系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具有本市“蓝印户口”人员暂不办理相关手续,待其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再予办理。因组织原因调动到本市就业的人员,凡要求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需提供转出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调动凭证。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应与城镇职工同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凡已先行为农民工参加了医疗工伤综合保险6个月以上的城镇企业,也应为其登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军队参加养老保险的随军配偶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原有规定,凡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均以国家有关规定与市人保局通知为准。
【出处:渤海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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