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期间生病住院不用发愁医药费的报销;异地就业社保将可以“随人转移”;失业者不用自己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随着《社会保险法》本月1日的正式实施,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制度被从法律层面上予以进一步明确,特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制度有了原则规定,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都能得到更好的保障。本期政法视野栏目,让我们共同关注——
去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仔细了解这部新施行的法律,我们会发现其中有不少人性化的条款,能够很好地解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遇到的难题。”昨日,针对《社会保险法》施行后的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西安律师协会会员武军,他结合近年来出现的实际案例和部分受访者反映的情况,对这部法律予以了详细解读。
武军表示,虽然《社会保险法》含有不少授权性条款和原则性规定,配套法规政策仍有待进一步细化,但它确立了覆盖广、可转移、可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从法律上破除了阻碍人才自由流动等制度性障碍,这将对每位参保者产生重要且深远的影响。
【养老】关键词:灵活转入
参保者可灵活选择保险类型
晓伟(化名)的老家在陕南一处山村,2009年他来到西安,成为一家企业的职员。由于他在老家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所以企业为其办理社保手续时,他明确表示不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去年,由于工作方面的原因,晓伟被这家企业辞退,他比较了不同类型的养老保险后,要求企业为其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双方就此多次交涉,最终企业按照晓伟的要求进行了补缴。
“上述事例中,晓伟在入职时之所以不愿参加单位为其办理的养老保险,主要是考虑到不同类型养老保险转移带来的问题。”武军表示,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也可参加,城镇未就业的居民可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居民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了城乡全体居民,《社会保险法》不仅明确了这一点,而且在其相关实施规定中还明确了部分养老保险的转入办法,这给了参保者自由选择的空间,可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合适的保险类型。”他举例说,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实施规定还明确了养老保险“可续可退”的有关内容,也就是说,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且未转入上述两类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可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取出。“按照这样的规定,晓伟在当初入职时完全可以放心地让企业为其办理相应的养老保险,使自身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医疗】关键词:异地结算
外出就业 医保可随本人转移
苏女士2007年从西安一所大学毕业,随后一直在本地一家科研单位工作,并按规定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今年4月,沿海地区一家企业向我发来邀请,希望我能到那边工作,我打算下个月办理手续,但不知道医疗保险是否能转移过去?”另外,老家在山西运城的刘先生几年前来到我市,现在是一家物流公司的负责人,他非常想了解自己和子女能否参加相应的医疗保险。
按照《社会保险法》及其有关规定,类似苏女士这样的流动就业人员,对医保转移接续的忧虑可以消除。“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武军表示,虽然上述规定只是原则性的表述,且内容较为笼统,有待于各地将其进一步细化并制定出操作性较强的方案,但它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流动就业人员医保的转移接续。
“更为重要的是,相关规定明确将医保覆盖面扩大至所有人员,像刘先生的困惑完全可以解除。”武军说,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连城镇中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也都能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不仅如此,《社会保险法》还为参保人充分考虑,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制度,也就是说,参保者在就医时不用垫付医疗费用。”武军表示,按照规定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同时还规定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这对流动就业者而言非常重要,能够进一步方便其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工伤】关键词:垫付追偿
基金支付减轻单位负担
发生工伤事故,职工的救治费用从哪儿来,又该怎样结算支付?今年年初,在我市一家餐饮企业务工的晓禾(化名)工作期间发生意外,导致颈部、背部受伤。由于时间紧急,晓禾的家人垫付了抢救治疗的相关费用,但在事后向这家餐饮企业追偿时遇到了困难,经过多次交涉才拿到相关费用。晓禾的家人对此表示非常无奈,并且希望能有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工伤职工能够及时获得救治。
“晓禾遇到的情况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反映出此前工伤保险在实际执行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即便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在发生意外后先由企业或个人垫付救治费用,很可能为日后埋下争议的隐患。”武军分析称,《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即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这样的规定非常人性化,充分体现出‘以人为本’的理念。”武军说,即便是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也将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随后再向第三人追偿。“上述规定有效减轻了企业的风险和负担,有利于企业积极主动为职工办理相关保险。”武军表示,此前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使职工尤其是外来从业者获得了更好的工伤治疗保障,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用工关系。
【失业与生育】关键词:保障连续
更加人性化 失业仍可享医保
人们在职业生涯中或许会遇到失业、生育等特殊时期,在此期间的社会保险该怎样缴纳和计算?5年前从宝鸡来到我市务工的杨先生就遇到了类似的困惑。“我妻子之前在一家私企工作,参加了相关的社会保险,但她1年前辞职后就一直没有再就业,不知她这样的情况是否能够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对于上述情况,武军表示《社会保险法》在失业与生育领域的相关规定,将能够有效解除这些顾虑。“比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本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将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他说,这表明即便人们在失业等特殊时期,社会保障依然是连续的。如果是在失业期间患了疾病,不仅可以领到失业保险金,而且还能够享受医疗保险。“我认为这是《社会保险法》的一大亮点,充分体现了人性化的特点。”
对于杨先生妻子的情况,武军表示,按照《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范围包括参保的职工以及参保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只要杨先生参保,他的妻子没有就业也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除了上述领域,这部法律还对社保制度的覆盖范围、享受条件等做了说明和完善。”武军说,随着各地围绕《社会保险法》出台的相关实施细则日益完善,这部法律将在我们身边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参保者和用人单位都应认真了解这部法律,从而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相关待遇的权益。
【出处:西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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