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灵活就业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非正规部门就业,即劳动标准(劳动条件、工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生产组织管理及劳动关系运作等均达不到一般企业标准的用工和就业形式,主要是指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家庭作坊式的就业。
独立于单位之外的就业形式,包括:
①自雇型就业,有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两种类型;
②自主就业,如自由撰稿人、律师、歌手、模特、中介服务工作者等自由职业者;
③临时就业,如家庭小时工、街头小贩、其他类型的打零工者。
具有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存档职介或人才以个体身份缴费参保。
存档人员个人缴费办法
存档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辞职或被用人单位辞退,或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自费出国人员留学人员、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及其他流动人员等,他们暂时失去用人单位,将个人档案委托政府办的人才中心或职业介绍中心存放。为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他们可以个人身份,在委托存档的人才中心或职业介绍中心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亨有与城镇职工同等的社会保险待遇。
目前存档人员均参加三项社会保险,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所有保险费用全部由个人缴纳。为了减轻他们的缴费负担,有些险种相应减少了缴费比例。如北京市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企业职工全部缴费比例为28%);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7%(企业职工全部缴费比例为12%)。缴费基数在国家规定的上下限之间,由个人自由选择。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简称个体户,是指以个人财产或者家庭财产作为经营资本,依法经核准登记,并在法定的范围内从事非农业的工商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
①个体工商户可以凭个体营业执照直接到所属地社保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②社会保险登记后,员工(雇主和雇工)均可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五项);
③缴费比例除养老保险对个体工商户雇主有优惠外(如北京市的养老保险按20%缴纳),其他险种完全与企业职工缴纳比例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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