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女士2005年被招聘到西安某国营酒店,在财务部负责前台收银工作,一直到今年3月份。工作期间,曾经连续三次被评为“优秀员工”、“微笑大使”。2010年单位为她办理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保,当时她以为,单位把她之前工作六年期间的社保一并同时给补办了,可是单位没有为她补办。发现这个问题后,她及时找到单位领导反映,新任领导回复称,之前的事他不知道,补缴的事需要和班子成员商量一下,此后便一直无回音。
韩女士告诉记者,单位自2012年后再未与她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她多次协商未果。今年3月份,她向单位提出了辞职申请,获得批准后,她继续向单位提出,要求按照劳动法等相关法规,为她补缴2005年至2010年未缴纳的社保。单位人力资源部受理后,答复说给领导汇报后解决。然而她在随后的每个月中都到单位人力资源部催促,被一直答复说,在等待领导的决定,并解释说,单位效益不好,希望多理解。“单位效益好不好,与给我缴纳应缴的社保费有什么直接关系?这是不能被拖延的事情,而单位却拖延了这么多年。”韩女士说。
按照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日前,记者电话向该单位韩总经理反映了韩女士的投诉情况,出乎意料的是得到了果断答复。他称,等今年的缴费基数确定后,开始缴纳社保费时,保证妥善解决好单位拖欠韩女士的社保费问题。随后,韩女士也在电话里向记者证实了单位领导给她的具体承诺。本报记者杨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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