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单位与职工刘某签订了非全日制合同,近日,劳动监察部门在认定刘某为全日制用工后,依法责令单位进行了整改。
烟台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为了节约开支,降低成本,于今年2月从“路边市场”招用了5名青壮年从事运行工,刘某就是其中之一。为了掩人耳目,规避劳动部门检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该公司与他们每人签订了一份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工作时间平均每日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劳动报酬按小时计算,结算周期最长不超过15天,合同自2014年2月10日生效。
但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刘某实际每天被安排工作8小时,有时还被安排加班,工资也是1个月才发放一次,而且工资的发放日期同其他职工一样。4个月后,刘某提出享受与其他职工一样的待遇,包括正常休班、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该公司人事主管以双方签订的是非全日制合同,法律规定可以不用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予以拒绝。于是,刘某便来到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要求该公司为其缴纳2014年2月以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劳动监察人员接诉后,先行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确实存在如刘某所诉的违法行为:明里与刘某签订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私下却按照全日制用工安排刘某的工作时间和发放劳动报酬,目的就是凭借企业用工的强势地位来规避相关劳动法律责任和义务,是典型的“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违法案例。
在了解情况并充分掌握相关证据后,办案人员约谈了该公司劳资人员和分管领导。办案人员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企业用工有全日制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之分。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全日制用工,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资按月发放;而非全日制用工应具备的条件是:工资以小时计算方式为主,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15天,劳动者在同一用工单位的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可见,区别全日制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的主要标准,是正常工作时间的差异,即非全日制用工的正常工作时间少于全日制用工的正常工作时间。尽管刘某与单位签订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但实际上却是按全日制用工方式履行的,公司安排刘某每天工作8小时,属于全日制用工时间的范畴,且按月发放工资,经常加班,因此刘某与公司实际形成的是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最后,在办案人员的督办下,该公司与刘某补签了符合规定的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补办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手续。(通讯员林秀伟记者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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