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某公司职工,大部分时间是在户外作业。半个月前,他在上班时因天气太热导致中暑,虽曾送往医院抢救但仍不幸身亡。其妻黄女士料理完他的后事后,曾数次要求公司给予工伤待遇,却一再被拒,公司的理由是同时上班的11名职工中,只有李某一个人中暑,明显是其自身的体质问题,不构成工伤。
评析: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首先,李某在上班期间因中暑死亡,尽管疾病的发生源于体内,但导致疾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天气太热,才引发身体机能失常和中枢功能障碍,最终出现器官功能衰竭,即归根结底李某的死亡系由于中暑所致。其次,《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4)项也已把职业病纳入了工伤范围。而在卫生部与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中,已将“中暑”收录为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范围。再者,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第5条指出: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要积极为劳动者进行职业性中暑的诊断、鉴定。在高温、高湿场所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并经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工伤认定工作,使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即只要中暑职工通过相应程序作出属于职业病的诊断,便可以享受有关工伤的待遇。(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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