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某向平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咨询,称其亲属李某系平邑某纺织有限公司职工,2013年2月,在工作时被机器致伤,后被认定为工伤。2014年2月,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Ⅱ级伤残,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因李某对鉴定结论不服,4月,又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Ⅱ级伤残,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公司已为李某参加工伤保险,李某享受工伤待遇,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时间是从2014年2月份开始,还是从4月份开始?
工作人员解释道,李某享受工伤待遇的时间应从2014年3月份开始,并按再次鉴定结论确定的伤残等级,即Ⅱ级伤残,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享受工伤待遇。理由如下:山东省人社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3]34号文件明确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39号)第2条规定,“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再次鉴定的,按照再次鉴定结论确定的伤残等级享受相应工伤待遇,享受待遇的起始时间为原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赵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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