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诗月)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省直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经办服务的通知》,从即日起扩大受益人员范围,异地居住登记6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也可享受异地医保。同时延长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待遇期限,将2018年1月31日前仍在有效期范围内的退休人员,省医保局自动将异地待遇终止时间设为长期有效。
扩大人员范围:长期异地就医申请的人员范围,在原取得异地户籍或者异地居住证的参保退休人员及在职驻外人员的基础上,增加了在异地居住登记6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及取得异地户籍或者异地居住证的在职人员。
新增设定点机构:将原选定4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调整为在居住地的非直接结算定点服务机构中选择4家(三级、二级、一级和专科各一所)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后,按规定回参保地经办机构报销。如参保人员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海南盛西藏自治区六个省(市)居住,可在其居住省(市)内开通直接结算的全部定点服务机构就医。
延长有效期限:职工医保退休人员持异地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办理异地就医的,异地就医待遇长期有效;对于2018年1月31日前仍在有效期范围内的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省医保局自动将持异地户籍(身份证)或异地居住证办理异地就医的退休人员的异地待遇终止时间设为长期有效,其余情况可根据个人需求至省直医保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异地延期(变更)业务。
职工医保参保在职职工持异地户籍办理异地就医的,异地就医待遇长期有效;持异地居住证办理异地就医的,居住证有效期即为异地就医有效期,期满后可凭居住证有效期申请延期,长期驻外人员根据参保单位提供的材料确认有效期限。
急诊备案、转诊转院业务的异地待遇有效期至当次住院治疗结束。
规范异地就医待遇: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执行就医地的支付范围(包括:就医地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省内异地就医人员及跨省异地就医非直接结算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执行吉林省的支付范围(包括: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急诊、长期异地就医人员支付比例不降低,执行参保地就医时的支付比例。
按照分级诊疗制度,符合转诊转院病种范围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转诊手续的,医疗保险基金付比例执行参保地就医时的支付比例;不符合转诊病种范围但治疗过程中出现并发症及危、急、重症情况的,办理相应的转诊手续转出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在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支付比例基础上降低20%。
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的人员在异地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20%的支付比例进行报销。因本人原因应直接未直接结算的异地就医人员,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在原基础上降低10%。
“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待遇期限延长”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xinwen/160549.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