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上虽然有“金三银四”“金九银十”黄金求职季的说法,但是对于想跳槽的人来说,每天都是就业的好日子!尤其到了春节前夕,总有一波人愿意放弃年终奖而寻找新东家……
但是,入职新公司到试用期结束,是社保最容易出问题的时间段。
试用期不给员工缴社保:很多“机智”的公司以试用期为由,不给员工缴纳社保。根据《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必须给职工缴足“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都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中,也就是说,企业在试用期间也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不签合同就不缴社保:“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都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所以,不签劳动合同是不是就能巧妙避免给员工缴社保的问题了呢?答案是:不!即便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为员工缴纳社保,但是只要员工能提供以下证明,照样可以证明自己与单位之间的用人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12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让员工放弃缴纳社保:还有部分“机智”的公司又开始动脑筋了:试用期不缴社保违法、不签合同不缴社保违法,那么如果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问题不就解决了么?于是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出具一份书面承诺:员工自愿放弃该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公司将社会保险金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员工……然而这个操作真的是违法且不合理。
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用支付现金取代缴纳社保费用:一些公司不给员工缴纳社保费用,但是会给员工发一笔社保补助费,用现金代替社保缴纳。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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