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月前,A某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由于感觉只是些皮外伤而没有报警。谁料,此后的不适症状慢慢A某觉得并非那么简单,经医院诊治果然问题比较严重。
近日,A某携带工伤认定申请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及7个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等,请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工伤认定。但是,却被单位以没有及时报警、交警部门也没有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为由拒绝受理。
劳动仲裁相关法官表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交通事故后及时报警并非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
《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分别指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这些规定没有要求申请人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时,必须就事故的发生曾经报警,并务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
与之对应,A某已经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医院出具的诊断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应将你拒之门外。
另一方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无权以程序处理代替实体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该规定说明: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只是一种程序的立案,并非等于已经认定构成工伤。工伤构成与否,必须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结果,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实质性的判断。
本案中,A某没有报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没有出具责任认定书,并不意味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便无法通过调查核实查明真相。因此,其不应该推卸作出实体处理的法定义务。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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