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退休后还能享受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的,按照伤残级别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至六级可享受),但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该条并未规定,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就停发生活护理费。
进一步分析《工伤保险条例》条文,该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此处也没有规定,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就停发生活护理费。
因此,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属于对劳动能力丧失产生误工性质补偿,在办理退休后不再享受,改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生活护理费是对工伤职工无法自理生活的补偿,不属于养老保险待遇范围,在退休后仍可以继续享受。
事实上,统筹地区人社部门也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变化,而定期调整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标准,有的地区会在调整通知中明确退休工伤职工也在享受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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