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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2016年机关事业人员养老保险改革方案

 字体时间:2016-07-01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东莞2016年机关事业人员养老保险改革方案

从东莞市社保局获悉,东莞将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面,单位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费。按照国家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计征。

据悉,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将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2015年12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对改革的范围、缴费和待遇、改革前后待遇衔接、基金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职业年金等政策进行了明确,东莞市政府结合东莞实际,出台了贯彻意见。

改革范围方面,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行政类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面,单位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费。按照国家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计征。

对于最受关注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东莞市社保局解释,2014年10月1日前已经退休并领取退休待遇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原待遇水平不降低,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项目(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方面,参保人在东莞市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流动到企业或流动到市外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并按改革后各年度本人缴费工资之和的12%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职业年金方面,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市社保局表示,将通过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形成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缴费与享受待遇相对应、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有利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拓展阅读

社保缴费基数怎么算

“本人缴费工资基数根据个人应发工资计算。”东莞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举例说,假如王先生月应发工资是7000元,年底双薪,本人缴费基数应该是7000元×13/12=7583元。如果是有绩效奖励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发工资应该还计入绩效工资以及年底双薪和补贴,再除以12个月,得出每个人的本人缴费工资基数。

回应

财政局:去年国家统一政策东莞才落地

“主要是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的影响,这个是全国统一的政策,东莞只是现在才落地。”东莞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昨日该局的热线非常热闹,咨询工资减少问题的电话络绎不绝,还有不少人打12345咨询。此次东莞一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到手的工资减少,主要是受养老保险改革影响,此外也有一些医疗保险之类的系数一起调整。

该负责人表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在东莞主要涉及4万多人,包括3万多公务员以及1万多财政供养的教师,改革的方案跟之前国家的方案基本一致。早在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

在缴费水平上,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率和企业职工一样,同为28%。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基数,低于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即“300%封顶、60%托底”。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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