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从今天起,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正式启动。
按照规定,参保员工养老保险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职业年金也要扣除个人部分。相比以往,公务员除了缴纳职业年金外,养老保险部分也要扣除个人缴纳部分了。
按工资基数的8%缴养老保险
去年年底,省政府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对改革的范围、缴费和待遇、改革前后待遇衔接等政策进行了明确。东莞市政府结合该市实际,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此次改革范围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行政类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各项缴费标准,改革方案中也有了明确规定。其中,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面,单位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费。也就是说,从今日开始,公务员也得缴纳养老保险了。
按照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计征。记者了解到,目前社保部门征收从今年7月份开始,而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6月这一期间的缴费情况如何征收,还没有明确通知。
养老待遇按退休时间不同进行区分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方面,2014年10月1日前已经退休并领取退休待遇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原待遇水平不降低,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项目(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
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另外,在职业年金方面,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对于最受关注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东莞市社保局解释,2014年10月1日前已经退休并领取退休待遇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原待遇水平不降低,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项目(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方面,参保人在东莞市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流动到企业或流动到市外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并按改革后各年度本人缴费工资之和的12%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职业年金方面,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市社保局表示,将通过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形成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缴费与享受待遇相对应、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有利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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