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可陈连红所在的公司在其要求支付未缴养老、失业保险的经济补偿时一口回绝,并口头将她辞退。不得已,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在陈连红提出支付2.5万元调解结案时,公司坚决不同意。这起劳动争议案件耗时近两年,最终,在律师帮助下,陈连红拿到了赔偿。
陈连红是湖北人,老家在农村,户口也是农村的。2007年5月,她应聘到北京一家知名食品有限公司做销售员。4年后,即2011年7月,公司才开始为她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这段时间,她家里发生一些事情,需要按医保程序报销相关费用。可是,她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不能享受医保待遇。2014年5月,在得知《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农村户口员工不能补缴社保但可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后,她多次找单位要求补缴社保或给予经济补偿,公司拒绝了她的请求。
无奈之下,陈连红申请了劳动仲裁。然而,仲裁裁决仅支持了她未休年假工资1439元,不支持社会保险补偿,理由是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原来,在2012年1月1日,公司下属的销售公司又与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还有一段时间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相重叠。陈连红说,她知道与销售公司签合同时,自己与公司的合同还没到期,但不照办不行。可是,她这次告的对象是销售公司,所以仲裁委认为其主张的社会保险费补偿,时间段在公司与其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与销售公司没有关系,因此予以驳回。
陈连红收到裁决后向法院起诉。在开庭前几天,即2014年10月15日,公司口头解除了与陈连红的劳动关系,并让她办理工作交接。她到致诚公益申请法律援助,律师认为关键是查清公司与销售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二者是不是关联企业,如果是关联企业,陈连红可以要求销售公司承担责任。通过查询,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个人。
开庭时,单位的代理人承认公司与销售公司是一家单位,并且销售公司愿意承担陈连红与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庭审结束后,法官组织调解。单位的代理人要求所有纠纷一并解决,陈连红也不想继续与单位纠缠,提出一次性支付2.5万元的调解方案,但单位代理人只同意给1.5万,且态度十分强硬。此次调解无果。
开庭后的第五天,陈连红收到了公司邮寄的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因陈连红自10月16日一直未到岗上班,旷工达三日以上,依据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接下来,陈连红提起第三次诉讼。这一次,她的要求是由公司向其支付2014年10月份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万元。开庭时,单位代理人不认可违法解除的事实,主张陈连红系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旷工才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合法解除,因此不同意支付赔偿金。律师认为,公司所谓的规章制度未向陈连红告知,陈连红也不知道公司有这方面的规定,公司没有或不能提供其规章制度是经合法程序制定的相关证据,故应认定其对陈连红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违法的,应当向陈连红支付赔偿金。
庭审结束后,由于双方调解数额相差较大,调解再次失败,等待裁决。由于法院第一次判决时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待定,因此,仅支持了陈连红2012年至2013年年底的未休年假工资,未支持2014年的年休假赔偿。她就这一项请求再次提起仲裁。仲裁委审理后,作出一裁终局的裁决,由该公司向其支付2014年年休假工资798元。就其他事项,仲裁委也作出裁决,由公司向陈连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以及10月份工资共计4.7万元。
裁决做出后,单位不服,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维持了仲裁裁决结果。5月24日,陈连红从法院领取了相应赔偿。至此,这场耗时近两年的劳动争议案终于画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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