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保网社保新闻政策法规社保查询维权案例社保观点社保知识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办理指南社保问答社保计算器
当前位置:首页 > 社保新闻 >

投资人发生变化 工伤待遇仍需支付

 字体时间:2016-03-17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2014年6月28日,马某在工作中负伤,伤残程度被确定为10级。2015年6月25日,马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某机械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2万元。该公司拒绝了马某的要求,马某遂提请劳动仲裁。

某机械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辩称:“本人于2015年3月1日从他人手中转入该机械公司,马某负伤时并非发生于本人经营时。因此,其工伤待遇应向原负责人索要。”

在调解不成的情形下,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机械公司支付马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2万元。

仲裁委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0级伤残的,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虽然某机械公司投资人发生变化,但马某工伤待遇应由承继单位负担。(侯力强 王健)

“投资人发生变化 工伤待遇仍需支付”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xinwen/129474.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免责声明】文章采自网友投稿刊登及网络转载,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本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对文中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仅供读者参考交流。中国社保网是一个公益性质网站。文章版权永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们
本文已帮助

最新刊登

1

赞助商链接

猜你喜欢

今日热点

【以案说法】自愿放弃社保,可以吗?

点击排行榜

  • 新闻
  • 观点
  • 政策
  • 案例
  • 知识
  • 办理
  1. 2016事业单位事假、休假、病假的有关政策规定
  2. 2017年上海最新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一览表
  3. 国家医保局:全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达93万人次
  4. 社保怎么补交?农村户口的要怎么补交社保费?
  5. 2017年已经到来:社保卡等新规你必须知道
  6. 内蒙古社保卡进度查询
  7. 2016公务员最新级别工资一览表
  8. 个人可以补缴社保吗?个人补缴社保流程
  9. 社保断了需要补交吗?中断之后如何补缴?
  10. 2015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单位缴费比例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