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在实践中,各地对于“有醉酒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中造成伤亡的,应认定为工伤”的理解和处理不尽相同,本案例分析对提高人们的认识与对政策的理解提供了参考。
案情回放
某公司职工李某某,于2012年12月27日14:00左右,在去单位上夜班的途中横穿马路,被陈某驾驶的摩托车撞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70mg/100ml。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因极度醉酒,丧失了自我辨认和控制力,而陈某因车速过快,未注意观察路况,故认定事故双方当事人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对于“同等责任”视为“非主要责任”)。
后李某某的亲属以其在上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为由,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后,认为李某某事故当时处于醉酒状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李某某不是工伤。李某某的亲属不服该决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不属于工伤的决定。
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在于职工在上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时处于醉酒状态,能否认定工伤。一方认为,李某某在上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另一方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其中下列情形包括了醉酒的情形。因此,李某某在上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时处于醉酒状态,不应认定为工伤。
各方观点及理由
(1)职工方申请认定工伤的理由: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职工因醉酒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李某某虽然在事故时处于醉酒状态,但其遭受交通事故伤害不是完全由醉酒导致的,在该起事故中,李某某只负同等责任而不是主要责任或完全责任。而李某某在上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2)用人单位认为不构成工伤、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李某某虽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但其在事故时处于醉酒状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但是有醉酒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李某某在上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时处于醉酒状态不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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