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张某被某广告公司录取,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公司告知张某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合格后办理社会保险。张某工作3个月时,发现公司未给他办理社会保险,于是在2014年11月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该公司违法行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立案处理。
该案涉及的焦点是:用人单位在职工试用期内是否应当办理社会保险?
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的习惯性做法,劳动者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也常常错误地认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劳动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互相了解和选择的考察期,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一般对初次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在实际操作中,不少用人单位打着“试用“的幌子,规避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实际上,劳动关系一旦建立,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发生工伤、疾病、意外伤亡,单位将承担因此发生的大笔赔偿费用。因此,用人单位不应当存在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侥幸心理。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该举报后,及时向用人单位负责人调查了解情况,调阅单位员工花名册、工资表、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登记缴纳材料,发现投诉人投诉属实。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第16条和第72条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对该公司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广告公司在7日内为张某补办社会保险。3天后,该公司为张某补缴了3个月的社会保险费。(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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