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国的法治发展史和人权发展史上将注定成为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强调:“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那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人权保障之间是什么关系?如何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新要求?我想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探讨。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价值目标
人权保障是贯穿四中全会《决定》的一个鲜明的主线。《决定》两次提到人权,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四次提到人权,而且《决定》和《说明》中多次提到的人民的权益、公民的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等都是指的人权。这里的人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人权是衣、食、住、行的权利,是生活在安全与尊严中的权利,是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利。它是人民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是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的保证。
可以说,四中全会的一个基本精神就是全面部署了以法治的方式保障人民权利,实现社会公正。
在当代,建立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人权与法治有着密切的联系:离开了人权,就没有真正的法治;离开了法治,再好的人权理念也不能实现。这些道理凝结着人类政治发展的深刻的历史经验,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法治为民,就是善治。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使命的核心所在,更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在法治社会里,每个人感到安全有保障,纠纷得到和平解决,伤害得到有效补偿,并且所有违反法律的人,都要被追究责任。
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就是人权保障,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共产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价值目标。
进一步完善立法,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障
当前,社会弱势群体能否共享发展成果,已经成为社会公正的关键。《决定》提出:“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完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扶贫、慈善、社会救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我们需要把成功的经验法律化和制度化,通过完善和发展法律制度,消除贫困和不平等,将“实现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的新要求落到实处,制定好《反歧视法》《最低工资法》《工资支付法》《社会救助法》《反家庭暴力法》《慈善法》,建立国家人权机构。
进一步完善人权执法保障机制
执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人权由法定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的主要途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公权和私权都要在法治的框架下行使,但“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当前,我国法治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执法者不守法,一些党员干部只要求老百姓守法不要求自己守法,公权私用产生了权力寻租和腐败,加剧了社会矛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建设法治政府,执法者必须树立现代的法治观,认识到执法是落实人民的权利,只有认真地对待人民权利,才会认真地对待国家法律。要以《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为标准,既要严格执法,又要人性化执法。
进一步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决定》首次提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要求,是《决定》的一大亮点,对于推进司法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是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要求。在法治国家中,同立法权和行政权相比,司法权对人权的保护更为关键,它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人权的最终保护者。人权的司法保障最能反映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和人权保障程度。要确保司法公正,就必须保障人权。正如习近平同志所言:“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十分突出,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司法不公造成了不少冤假错案,严重侵害了人权,引起了人民的不满。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从根本上讲是为了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救济人权的关切和呼声,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权利问题。习近平同志指出:“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如果司法不能很好保障人权,就不能发挥司法救济权利、解决矛盾纠纷、制裁违法犯罪、调节利益关系的基本功能,就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与稳定。在当代,司法权的作用不断加强,体现的就是保障人权的理念。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是我们党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根本途径,也是指导司法改革的一个根本标准。
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
《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的新要求。人权意识就是对人权问题的科学认识以及对履行尊重和保障人权责任的高度自觉,是法治意识的基础。不了解人权,就不能真正理解法治。法律就可能变成治民的工具,而不是保障人权权益和幸福的手段。在社会上,一些企业、个人不尊重甚至侵害人权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见利忘义、不讲诚信、见危不助、见死不救是缺乏人权意识的表现。凡是侵犯人权的行为,都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凡是缺乏人权意识的执法,国家法律都不能得到很好落实。
四中全会提出的增强全社会人权意识的要求,有很强的针对性,需要认真落实。
对于党员干部来讲,提高人权意识,就是要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的要求,解决好我们所做的一切究竟“为了谁”的问题。树立人权意识,同我们党的群众观点是一致的,同法治造福于民的要求是一致的,要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最基本的着眼点、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检验我们各项工作的最高的标准。
必须消除在人权问题上的误区。比如:有一种观点把人权看成是西方的口号,没有认识到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还有观点认为,人权是国家的事情,与自己无关。这都是对人权的片面理解。每个人是人权的享有者,也承担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义务。人权是做人的底线,每个人要守住这一底线,否则就谈不上人类文明进步。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提出:“广泛开展人权教育。继续开展对公务人员的人权培训;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权教育;在全社会普及人权知识,不断提高公民的人权意识。”
在人权教育方面,对公职人员的重点应放在“牢固树立有权力就有责任”的观念。权力与责任不可分,公权必须为人民服务,必须承担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责任;对公民人权教育的重点应放在牢固树立“有权利就有义务观念”。人权不是自私自利的权利,每个人必须承担对他人、对社会和对国家的义务。企业是营利机构,也必须承担人权义务。《决定》第一次提出了“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新要求。
当前,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落实我国人权行动计划提出的要求,开展形式多样的人权教育,有助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有助于让人权和法治成为人民的信仰,让人权和法治齐头并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人民幸福的中国梦提供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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