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项目:申领失业保险指南
监督电话:0794-8252637
责任部门:市劳动保障局
办事地点:市劳动保障局
联系方式:8284855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6:00
办事依据:1、 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医疗补助金按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10%的标准计发。
2、享受期限以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累计缴费时间计算,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享受3个月,最长为12个月;满5年不满6年享受14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6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可在14年月基础上增加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办理条件:1、 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 已办理失业登记有关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
注意:1、 失业保险金只限本人领取,除患病卧床外,一般不得代领,逾期不领视为放弃当月失业保险待遇。
2、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应积极求职,并接受经办机构提供的职业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无正理由的,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机构介绍工作的;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办事流程:1、 用人单位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提供失业人员档案材料。
2、失业人员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及4张个人一寸免冠照片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失业证》。
3、失业人员自失业登记之日起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医疗补助金,其后需本人持身份证、《失业证》于每月10、11、25、26日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月末持经办机构代办的专用银行储蓄存折到指定的银行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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