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各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调整,宜春中心城区最低工资标准将由800元/月调整到1150元/月,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
今年新调整后宜春市各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袁州区(含市本级、市经济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适用二类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800元调整为115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8.0元调整为11.5元;丰城市、樟树市、高安市适用三类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730元调整为1070元,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时由原来的7.3元调整为10.7元;万载县、上高县、宜丰县、靖安县、奉新县适用四类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670元调整为980元,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时由原来的6.7元调整为9.8元;铜鼓县适用五类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610元调整为900元,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时由原来的6.1元调整为9.0元。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此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参考了当地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因素。按照规定,宜春市各类用工单位从今年4月1日起对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低收入劳动者支付工资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新标准,未达新标准的务必要补足到新标准。对故意压低劳动者工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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