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成年人按照每人每年360元筹资,其中各级财政补助240元,个人缴费120元;未成年人按照每人每年290元筹资,其中财政补助240元,个人缴纳50元。城镇低保对象、城镇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大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城镇重度残疾人、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按筹资标准由财政全额负担。
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2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300元。符合政策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为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0%。参保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结合城镇居民大病医疗医保险达到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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