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调整2015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汕头市2015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办法近日出台。
据“汕头人社”官微信息,该市2015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0662元,下限为2408元。个人缴费以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高于缴费基数上限10662元的,以上限为缴费基数;低于缴费基数下限2408元的(含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为零),以缴费基数下限为缴费基数。
汕头市用人单位终止经营时,一次性预缴的医疗保险费按汕头市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554元为缴费基数,并按5%年递增率逐年递增。缴费单位按本单位缴费个人当月缴费基数的总额计算缴纳在职职工的医疗保险费。缴费单位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按《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2013〕143号)有关规定执行。
汕头市人社局提醒,各参保单位从2015年1月1日起按照相关规定申报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办法如下:
(一)各参保单位于每月1至25日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纳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时,同时按规定申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次月15日前到地税部门办理缴纳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无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和代理社会保险事务服务机构申报缴费。
(二)需变更缴费工资的参保单位应在2015年1月25日前填写《信息变更表》、《月报表》并提供《汕头市社会保险费个人明细变动申报表》或《在职人员工资发放明细表》,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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