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温州市修改了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部分条款。根据新条款,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缴费比例从原3。5%下调至3%;参保个人大病医疗救助统筹月缴费标准从原来的9元降为5元,退休、退职人员降为1元。这些新条款已于4月1日开始实行。
这次修改主要涉及两方面,市区约3。29万家参保单位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原《温州市城镇医疗保险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参保单位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本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总额的3。5%,按月缴纳,按不同年龄段划入个人账户”,现将3。5%的比例调整为3%。
市人社局医保处有关负责人介绍,由于2013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还未出具(即2014年度全省缴费基数),按照2013年度缴费基数3341元来算,那么下调0。5个百分点,意味着企业每月可为每名员工少缴16。705元医保费用,一年可少缴200多元。此外,参加门诊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按原规定,在办理退休手续时需要所在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5%一次性补足20年,按新规定,这一比例如今也下调为3%。对于法定年龄段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温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的,缴费比例也从原先的5。5%降为5%。
另一被涉及的方面是参保个人,原《温州市城镇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市区参保人员大病医疗救助统筹费按照在职人员每人每月9元,灵活就业人员每人每月9元,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缴纳。根据新的规定,参保人员缴费标准调整为在职人员每人每月5元,灵活就业人员每人每月5元,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1元。该项调整惠及市区60万多参保人。
这次调整旨在落实市政府有关社会保障扩面减负工作精神,根据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的实际情况,在确保基金收支基本平衡的前提下,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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