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川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解决职工当年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减少个人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合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合川府发〔2000〕1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医疗保险是指合川市医疗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医保局”)作为投保人,为参加合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参保职工作为被保险人,其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的医疗保险。
第三条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参加大额医疗保险,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一并办理职工大额医疗保险。
第二章保险费的征缴和管理
第四条大额医疗保险费由职工个人和单位共同分担,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别核算,互不挤占。大额医疗保险费每人每年(含退休退职人员)按80元征缴,其中用人单位按每人每年60元征缴,职工个人(含退休退职人员)按每人每年20元征缴。由市医保局每年一次性划拨给商业保险公司。
第五条大额医疗保险费由市医保局负责征收,统一划人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用人单位应在第一次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次性缴清本单位当年的全年大额医疗保险费(含为个人代收代缴部分);己参保单位的新进职工,从到单位报到的次月算起,用人单位一次性缴清本单位新进职工当年的大额医疗保险费,并为其记入《基本医疗保险证》。
第六条退休退职人员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由原单位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执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改制、兼并、合并等企业的退休退职人员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由接收单位为其办理参保的有关手续,其大额医疗保险费应由接收单位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执行,已按市委、市政府合委发〔2000〕22号文件三条二款的规定办理,不再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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