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目前,大多数地方对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外发生的医疗费用采取个人垫付、事后报销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延长了参保人员报销医疗费用的时间,增加了个人负担。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90号)规定,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尽快实行市(地)级统筹,在同一统筹地区范围内实行统一结算;明确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的人员就地就医,费用报销原则上执行参保地政策,通过两地协商,参保地经办机构邮寄报销、设立代办点、委托就医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管报销等方式,逐步实现就地结算;规范参保人员因短期出差、学习培训或度假异地就医,或因当地医疗条件限制异地转诊的医疗费用结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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