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小病)费用、起付标准以下费用、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等。统筹基金主要支付住院(大病)费用。统筹基金主要支付起付标准(起付标准约占当地职工社平工资的10%)以上,最高支付限额(约为当地职工社平工资的6倍)以下的费用,但职工个人也负担一定比例住院费用。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由个人自付,也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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