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卫计委:大病救助补偿总金额不得高于住院总费用
为了合理、有效对接现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障3项措施,近日,甘肃省卫生计生委、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厅联合发文明确,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3项保障措施叠加后,患者获得的补偿总金额不得高于住院总费用。
为了切实减轻农村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医药负担,确保患者家庭不会因病致贫或返贫,自2010年起,甘肃省试点将儿童白血病和先心病列为新农合重大疾病进行特殊保障。在此基础上,2011年,甘肃省又增加了宫颈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终末期肾病、先天性耳聋、艾滋病机会性感染7种疾病。新农合对这些疾病患者实行定额付费、定额补偿,不受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与诊疗项目目录限制,且不计入患者当年新农合封顶线计算基数。2012年11月2日,原省卫生厅与省民政厅联合印发了《甘肃省农村重特大疾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实施方案(试行)》,在原有9类重大疾病基础上,新增加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老年性白内障、儿童脑瘫等14种疾病作为农村重大疾病,纳入新农合重点保障范围,年最高补偿金额达到23万元。2013年,甘肃省又将苯丙酮尿症、儿童尿道下裂、肝癌、胰腺癌4种疾病纳入新农合大病保障范围。至此,甘肃省纳入新农合重点保障的重大疾病达到27种。截至今年6月末,全省累计补偿93747人次,新农合累计补偿金额达7.74亿元。
三部门明确,对于同时符合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补偿政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救助政策与民政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的患者,原则上应当由新农合经办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先行补偿,再由大病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补偿,之后再由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救助。符合其中2项保障措施的,或重大疾病范围外的普通病种费用补偿也应遵循相同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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