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9月10日电 (记者 杜燕)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确保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平稳运行,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从现在的人均每人每年1000元上调到1200元,增加200元。增加部分,政府补贴每人每年增加140元,个人缴费每人每年增加60元。据了解,本次调整后财政资金将每年多支出2.3亿元,惠及170万参保人员。
个人缴费每人每年增加60元
今天,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15年度起调整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学生儿童由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60元;城镇老年人由每人每年3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60元;无业居民由每人每年6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660元,无业居民中残疾人员、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由每人每年3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60元。
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86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000元。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所需政府补助增量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各负担50%。
即日起可办参保手续
2015年度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时间为2014年9月10日至11月底。北京市人力社保局提醒,采取现金缴费城镇老年人、无业居民、非在校(非在托)少年儿童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街道社保所一次性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儿童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办理参保缴费。采取银行代扣缴费方式的,应于11月20日前在本人存折(卡)内放入足够金额,以便扣款。
新参保居民需要携带本人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本人近期一寸白底免冠彩色照片等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
免缴居民需资格验审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强调,此次调整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后,享受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人员、退养人员、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重度残疾人员、社会救助对象、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城镇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福利机构内由政府供养的服务对象等十一类人员,仍然继续执行个人免缴居民医保参保费用的政策,由政府全额补助。符合个人免交费条件且继续参保的各类人员需要办理个人免交费资格验审。
据悉,北京市自2011年建立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政府补助标准已分别于2012年、2013年、2014年分别调高了3次,达到500元、540元、860元,三年来政府已累计投入32亿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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