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茂名市政府十一届六十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关于实行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茂名市将原来城镇职工高额医疗费用补助调整为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对参保职工2014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费用,给予进一步报销,职工医保待遇将大幅提升。此项政策将惠及茂名市参保职工40多万人。
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8万元以上部分,按65%报销,年度内最高报销限额30万元。加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14年参保职工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限额可高达48万元(2015年将提高至50万元)。(记者/李文才 通讯员/许巨滔 罗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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