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日照市出台《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了新政策。
新政策规定,在日照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在日照市长期居住,并在公安部门办理暂住登记一年以上且能够提供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我市的营业执照或房产登记证明的外市户籍人员都可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采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直接执行一档缴费模式。2014年度政府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20元,2015年度每人每年360元;2015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按学制缴费并选择门诊统筹集体签约的在校学生,每人每年30元;本市户籍的其他居民每人每年100元;非本市户籍的居民缴费标准为年度个人缴费和各级政府补助总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并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等渠道予以资助。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集体可对农村居民参保给予资金扶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参保给予缴费补助。
在确保整合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总体待遇不降低的基础上,日照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现行政策;其他住院、特殊疾病门诊等医疗待遇,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行政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定为30万元。
记者从医保处获悉,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今年暂维持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双轨运行、政策不变。自9月起按统一政策组织居民参保,2015年1月1日起,全市执行统一的居民医保待遇标准。居民也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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