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居民大学生医疗保险政策解答
一、如何办理参保登记缴费?
普通居民在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到居住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提供第二代身份证(无身份证的提供户口薄、一寸近期彩色登记照);低保对象提供《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重度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完成参保登记后,参保居民到邮政储银行,按政策规定缴纳居民医保费(中小学、职高、技校学生由学校负责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在汉高校大学生每年新学年开学时,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和缴纳居民医保费。
二、待遇期规定
普通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期按自然年度计算,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新生儿出生90天内(含90天)办理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并缴纳医保费的,从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出生90天以后办理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并缴纳医保费的,从缴费的次月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期按学年计算,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止。
三、就医有哪几种?
普通居民和大学生医保就医包括普通门诊、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住院治疗。
四、普通门诊待遇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普通居民在定点医院刷社保卡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累计在200元以内(含200元)的,由个人支付;200元-1000元(含1000元),医保基金支付50%,累计在1000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大学生的普通门诊按各高校缴费人数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将大学生普通门诊资金拨付给高校,由高校统筹包干使用。
五、门诊重症待遇
居民在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的,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50%。
大学生在门诊治疗重症的,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70%。
六、住院起付标准
住院起付标准是指居民、大学生住院治疗时,按规定应由个人先自付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支付。住院起付标准为: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200元;
(二)二级医疗机构400元;
(三)三级医疗机构800元。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居民两次及以上住院的,住院起付标准减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除外);在不同级别医院间转诊住院的,视同一次住院,往上一级别医院转诊住院的,要补齐住院起付标准的差额。
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免收住院起付标准费用。
七、住院待遇
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按照医院等级,由医保基金按下列标准支付,剩余部分由居民、大学生承担。
(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住院,医保基金支付80%,个人承担20%;
(二)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医保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
(三)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医保基金支付60%,个人承担40%。
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现行基础上提高2%。
八、生育待遇
居民、大学生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与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合并计算;住院分娩(顺产、助娩产、剖宫产)医疗费用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按700元/次的标准支付。
九、使用乙类药品和部分诊疗项目个人支付比例
居民、大学生在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和住院治疗时,使用属于医保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乙类药品,先由个人自付10%。
十、使用体内置放材料、置换人工器官和血液制品个人支付比例
居民按规定使用的体内置放材料、置换人工器官和血液制品的医疗费用,个人支付65%。
大学生按规定使用的体内置放材料、置换人工器官和血液制品的医疗费用,属国产的,个人支付35%;属进口的,个人支付50%。
十一、非定点医院紧急抢救申报
参保人员因紧急抢救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5个工作日内,由个人或单位将就医经过写成书面申请,并加公章,附门诊急救病历、相关检查报告(主要是能说明病情严重程度的检查)、120急救发票等资料,到市医疗保险中心2楼窗口申报。市医保中心在收到申报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以短信(电话)形式通知申报人。
十二、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之间转院治疗,由转出医院网上办理转院手续后,可直接到转入医疗机构办理住院;转定点转诊医院住院,由三级综合定点医院或专科定点医院提出转院意见,由市医保中心网上审核,经批准的直接到转入医疗机构办理住院。
十三、非定点医院费用如何报销
参保居民、大学生在同济、协和、中南、人民和广洲军区武汉总医院和在外地医院以及大学生寒暑假在居住省以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在出院后1个月之内,填写《武汉市社会保险医疗费用申报表》并携费用收据(原件)、费用汇总清单(原件)、病案首页、出院小结、门(急)诊病历及检查报告单、病理检查报告、手术记录(含麻醉记录)、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外地医院等级证明、社保卡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大学生休学或实习证明)等到市医保中心2楼窗口办理报销手续,其余到辖区社保处(分局)办理报销手续。
同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必须先报销基本医疗费用,本人复印所有住院资料,由市医疗保险中心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再到商业保险公司办理商业保险报销。
十四、一个保险年度内医保基金最高支付费用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居民和大学生医保基金累计支付最高费用为13万元(含居民普通门诊、生育分娩、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和住院治疗由医保基金累计支付的费用)。
十五、结算跨保险年度住院的费用
居民跨保险年度住院的,应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结清本保险年度住院医疗费用;大学生跨保险年度住院的,应在每年的8月31日前结清本保险年度住院医疗费用,个人不再支付医保基金起付标准费用,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住院所在年度分别计算。
十六、大病保险待遇
居民、大学生住院和在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由个人按比例支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8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商业保险机构按以下分段比例赔付:
(一)8000元-30000元(含30000元)赔付50%;
(二)30000元-50000元(含50000元)赔付60%;
(三)50000元以上赔付70%。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居民、大学生住院和在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下列医疗费用在计算合规医疗费用时予以扣除:
(一)住院起付标准以下费用;
(二)超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三)使用属于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的诊疗项目和乙类药品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的部分;
(四)经批准转外地医院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中,先由个人自付10%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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