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将有重大调整,参保人员享受统筹待遇水平与连续缴费时间相挂钩;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到异地就医的,个人要承担更高比例的费用;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这是记者2012年12月31日从南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处获悉的。
为防止部分人员平时不履行缴费义务、生病住院前突击参保,鼓励参保人员连续缴费,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3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连续缴费3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其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报销额度不超过当年全市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30%,12个月至24个月,不超过当年全市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70%,连续缴费24个月以上,可享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后需要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应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补缴后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若中断缴费超过12个月,连续缴费时间从办理补缴手续之日起重新计算;未超过12个月且办理了补缴手续,仍可作为连续缴费时间计算。
为了加强异地就医管理,对于按规定应办理转诊转院备案手续却未办理的参保人员,在医疗费用报销时,在南平市以外福建省以内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的20%将由个人承担,福建省外医院个人需承担30%。
另据了解,今年起,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数据将与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数据、地方税务部门的缴税单位相关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进行比对,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同时,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原则上应不低于南平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困难企业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可按照南平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下岗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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