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统筹,相对门诊帐户而言,因为新农合不设门诊个人帐户,所以只有在一定的限额内实行报销。报销经费就是收上去专门设立的门诊基金。
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县农村群众的医药费用负担逐步减轻,受益程度进一步提高。为夯实农村卫生网底,确保医药卫生体系进一步完善,农村群众在医改工作中的受益程度进一步提高,根据四川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卫办发〔2011〕195号)、广元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工作的通知》(广卫发〔2009〕1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补偿方案调整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为保障参合农民的健康和利益,不断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努力实现“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的目标,让广大参合农民得到更多实惠,从而积极、主动参加合作医疗,保障和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平稳运行和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在确保参合群众受益、新农合基金安全和医疗卫生体系健全的前提下,贯彻落实“公开、公平、服务、受益”的新农合目标要求,按照“互助共济,因病施治,有病多补,无病不补”的基本原则,开展新农合门诊统筹工作。
三、基金来源、用途
(一)门诊统筹基金总额
2011年门诊统筹基金按筹集基金总量的约26%提取,即每位参合农民60元/年。
(二)门诊统筹基金的用途
门诊统筹基金全部用于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含一般诊疗费)补偿。门诊统筹补偿只限于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参合群众每人60元/年的门诊统筹基金中,30元用于个人报销门诊药品费用,家庭成员之间可共用;另外30元用于以县为单位统筹补偿门诊一般诊疗费用。
(三)结余基金的用途
全县当年补偿参合农民门诊医药费不得超过当年提取的门诊统筹基金总额。当年结余的门诊统筹基金用于下一年全县统筹补偿一般诊疗费。
四、分极管理、落实责任
(一)县合管中心具体负责全县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的管理,监督、指导各乡镇卫生院开展门诊统筹补偿工作。在各定点医疗机构操作规范、手续完整的情况下,定期核销其垫支报帐的门诊医药费。
(二)加强对村卫生站的管理
各乡镇卫生院要按照青川府办发〔2010〕102号文件的要求,加强辖区内村卫生站的监督管理。各村卫生站应每月到乡镇卫生院核销一次垫付资金,乡镇卫生院要安排专人对村卫生站的业务开展情况、业务收入等进行核查,按10%左右的比例对报帐群众进行入户调查。
对参合群众诊治疗程把握不准,或者门诊病人次异常增加,导致超报一般诊疗费的,根据全县年底门诊统筹基金余额按一定比例予以核销。对人为增加门诊人次、甚至弄虚作假的,所产生的门诊药品费、一般诊疗费全部不予核销,由此产生的损失自行承担;并依纪依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五、补偿时限
当年参加新农合的人员,个人门诊统筹补偿应在12月30日内完成。
六、门诊统筹补偿的核销
(一)各乡镇卫生院定期审核村卫生站补偿情况,对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的补偿金额,纳入当期核销并填写汇总审批表。
(二)需具备的资料
1、村卫生站需具备:《门诊病人登记本》上有记录,且具有《青川县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登记本》、门诊处方、门诊发票等,并在青川县新农合信息系统可查阅到相关数据。
2、乡镇卫生院需具备:《门诊病人登记本》上有记录,且具有《青川县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登记本》、门诊处方、门诊发票、门诊统筹补偿个人审批表;本乡镇门诊统筹补偿汇总表(即机打名单)、门诊统筹补偿拨付审批表等。
3、自2012年开始,逐步过渡到具备如下核销资料:《门诊病人登记本》上有记录,《青川县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登记本》、全县统一编号的门诊统筹补偿处方、加盖“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专用章”、本乡镇门诊统筹补偿汇总表(即机打名单)、门诊统筹补偿拨付审批表等。
七、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八、本方案由县合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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