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全市医疗保障政策,提高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增强基金保障能力,减轻参保居民的医疗负担,根据国家和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及有关规定,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做出如下调整:
一、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四个档次,具体标准是:
(一)学生、儿童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580元,个人缴纳60元,政府补助520元。
(二)成年居民分为三档,以户为单位选择,具体是:一档每人每年筹资1130元,个人缴纳610元,政府补助520元;二档每人每年筹资830元,个人缴纳310元,政府补助520元;三档每人每年筹资600元,个人缴纳80元,政府补助520元。
二、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水平
城乡居民住院报销标准:
(一)按照学生、儿童筹资标准缴费,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三级医院报销比例分别为80%、70%、60%。
(二)成年居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照下列标准报销:
1、按照1130元筹资标准缴费,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80%、70%、60%。
2、按照830元筹资标准缴费,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75%、65%、55%。
3、按照600元筹资标准缴费,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70%、60%、50%。
在上述报销标准当中,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起付标准统一为500元,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18万元。
(三)门(急)诊报销标准:
在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5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报销比例为50%。
(四)门诊特殊病报销标准:
参保人患有门特病在门诊就医的,一个年度内起付标准为500元,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18万元:
1、按照1130元和580元筹资标准缴费,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5%、60%、55%。
2、按照830元筹资标准缴费,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0%、55%、50%。
3、按照600元筹资标准缴费,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55%、50%、45%。
三、调整了2014年学生儿童医疗保险结算期。从2014年起,将学生儿童医疗保险结算期由学年度调整为自然年度。2013年9月至12月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解决。
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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