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范围
凡具有市区行政区域内户籍,无用人单位、不属于扬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都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对象
1、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且没有养老金的老年居民。
2、持有《扬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1至2级),且没有用人单位的特困居民。
3、具有市区户籍未就学或在外地就学(不包括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学校)的未成年居民。
4、市区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和职技校的在校学生
三、筹资标准
1、老年居民每人每年按400元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200元,政府补助200元。
2、特困居民每人每年按400元标准筹集,个人不缴纳,由政府全额补助。
3、一般居民每人每年按400元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300元,政府补助100元。
4、未成年居民以及在校学生每人每年按110元标准筹集,其中由家庭缴纳60元(父母双方有单位的由父母一方单位报销30元),政府补助50元,属于特困居民家庭的由政府全额补助。
四、登记申报
1、符合参保条件居民首次参保,于4月1日至6月10日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关材料,到所属社区劳保障工作竉填写登记表,审核同意后,将信息录入数据库,打印缴费通知书。续保的居民于4月1日至6月10日,直接到到所属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领取缴费通知书。
2、参保居民持缴费通知书于6月20日前到指定银行(江苏银行扬州分行)营业网点缴费。
3、6月底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取“历、证、卡”。7月1日始至次年6月30日止享受本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4、非在校未成年居民参保,持户口簿到所属社区按上述程序办理。新生儿(一周岁以内)在申报期间(4月1日至6月20日)以外办理参保手续的,从缴费到帐次月起至当年结算年度(6月30日)止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5、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于9月份集中组织登记、申报、缴费。
五、享受待遇
(一)普通门诊
参保居民持“历、证、卡”到社区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享受每人每年60元的门诊个人医疗补助,刷卡结算。
(二)住院
1、参保居民持“历、证、卡” (未成年居民持“历、证”输入卡号),到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刷卡结算。
2、住院医疗费用在一个医疗结算年度中,属于“三个范围”内的,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5万元)内的费用。
未成年居民在市区定点医院住院起付标准统一为150元。
凡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医疗机构对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再优惠5%。
(三)特殊病种门诊
1、患恶性肿瘤须放化疗、肾移植及血透三种重大疾病的参保居民,持医院开具的申请表、原始病史资料,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申请特殊门诊病种手续。
2、符合扬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祍用药范围的门诊费唨,起付标准为5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参照城镇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标准报销。住院与特殊病种门诊的医疗费用实行累加计算,最高限额放宽到70000元,50000元至70000元符合医保规定的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居民个人承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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