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轻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因血液透析导致的过重经济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保障问题”的有关规定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经研究,决定对参加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门诊血液透析费用结算管理方式进行调整。
一、参保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门诊血液透析费用实行单次透析打包限价,经与定点医疗机构协商,标准为市级410元/次,县级380元/次。
二、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血液透析费用全部纳入统筹报销范围,不设起付线,材料费不设自付比例。
三、城镇职工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血液透析费用报销比例由原来的65%调整为90%;城镇居民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血液透析费用报销比例由原来的50%调整为80%。
四、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血液透析实行持证和定点管理。由市、县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医疗保险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证》的发放和管理,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调和管理。
本通知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之前发生的费用按原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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