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降低城镇职工大病患者个人医疗费负担,提高保障水平,根据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基金实际运行情况,经研究,我市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年度赔付最高限额从2012年7月1日起(以参保人员出院时间为准)由每人每年度18万元调整为每人每年度25万元。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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