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大病保障制度实施后,住院医疗费待遇享受有何变化?2014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3万元调整为9万元(最高支付限额指一个自然年度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总和)。参保城镇居民患病后,年度内住院费用累计在9万元以内的,按照不同医疗机构等级享受医疗待遇:一级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85%,个人自付15%;二级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70%,个人自付30%;三级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55%,个人自付45%。
在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年度内参保城镇居民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的,可再次享受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补偿。大病保险按分段比例累进补偿: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部分按50%予以补助; 5—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按55%予以补助; 10—20万元(含20万元)部分按60%予以补助; 20万元以上部分按65%予以补助,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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