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参保居民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2、各种整容、美容、健美项目、矫形以及生理缺陷的手术、检查治疗费和器具,如:口吃、鼾症、兔唇、近视、斜视矫正、义眼、义齿、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因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违法犯罪所发生医疗费用;
4、因意外伤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自杀、故意自伤、自残所发生医疗费用;
5、各种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或组织源;
6、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
7、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或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如:理疗、康复训练等;
8、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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