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医保卡余额查询
地址:宜春市中山西路68号(第一人民医院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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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疗保险管理局于2003年由市行政事业医保中心和企业医保中心合并成立,为副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现有编制18名,实有人数20人。内设科室6个:秘书科、医疗审核监督科、财务科、信息科、职工医疗保险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科。
办公楼一楼设有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大厅,负责经办医疗保险各项业务。
主要职责
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㈡负责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离休干部医疗费单独统筹、1-6级革命伤残军人、灵活就业人员以及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给付和管理。
㈢编制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离休干部、1-6级革命伤残军人、企业军转干部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医疗保障经费的预算和医保需求进行监督、审批及结算。
㈣负责对市直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㈤负责市直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履行、医疗服务和医保费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医保范围内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费用的审核。
㈥负责指导全市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数据管理与软硬件的维护。
㈦负责管理、指导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工作。
㈧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地址:宜春市中山西路86号(宜春人民医院旁)
职工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程序
一、宜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宜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宜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管理科)负责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的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工伤职工本人医疗终结期后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领取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审批表,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 鉴定书)。
(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的其他疾病证明材料;
三、职工非因工或因病的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领取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审批表,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一)职工本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二)医疗诊断证明;
(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的其他疾病证明材料;
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将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医疗鉴定意见。必要时,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直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医疗诊断。
五、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江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设在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管理处)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江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六、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有效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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