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职工+居民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钱?下文就随社保君来简单的了解一下吧。
株洲医保包含职工医保及居民医保,具体报销比例如下:
一、职工医保
1、住院报销比例
职工医保统筹基金设置住院起付标准。同一结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一级医疗机构或不设等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医疗机构800元;三级医疗机构1100元;省部属医疗机构1600元。
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同级别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第二次及以上起付标准按50%计算。起付标准年度累计不超过2000元。
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范围内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付比例93%;一级医疗机构或不设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92%;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90%;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85%;省部属医疗机构支付比例80%。
2、门诊报销:
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金额累计不 超过30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范围内门诊统筹基金按下列标准支付:
(-)一级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设起付标准,按 70%比例支付;
(二) 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200元,按60%比例支付;
(三) 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300元,按60%比例支付;
(四) 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在职 职工1500元、退休人员2000元;
二、居民医保
1、住院报销
居民医保基金设置住院起付标准。同一结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一级医疗机构或不设等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医疗机构800元;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省部属医疗机构2000元。
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同级别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第二次及以上起付标准按50%计算。起付标准年度累计不超过3000元。
参保人员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范围内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付比例85%;一级医疗机构或不设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82%;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80%;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65%;省部属医疗机构支付比例60%。完善起付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当年度起付标准控制在上年度均次住院费用的10%—20%。
此外,要求居民医保基金设置住院最高实际支付限额。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含参照住院待遇进行管理、“双通道”药品单行支付管理)医疗费用的最高实际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参保人员应当在参保地或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除危急重症患者抢救外,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促进分级诊疗体系建设,引导参保人员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支付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未备案、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异地就医人员支付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
2、门诊报销
根据要求,参保居民在选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门诊统筹起付额为10元/次。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要求的门诊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600元,最高支付限额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50%。超出最高支付限额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
居民医保基金对参保居民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用给予补助。产前检查费最高补助标准为600元;平产最高补助标准为2000元;剖宫产最高补助标准为3000元。补助标准根据居民医保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孕产妇因高危重症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因疾病住院相关标准支付。
3、大病保险报销
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采取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方式,提高大病保险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年居民医保基金筹资标准的10%左右。
参保人员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按要求支付后,个人负担的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按要求比例支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按全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确定,具体标准根据测算情况合理确定。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起付线降低50%。
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个人负担的范围内医疗费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后,分四段累计补偿:0至3万元(含)部分报销6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65%,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75%,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5%。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后,各段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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