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病保险待遇
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解决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负担。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一个参保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患大病发生的个人负担的医保目录内住院及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部分,保额20万元,赔付比例50%。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全市统筹,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商业保险承办机构及待遇,大病保险招标工作由市医疗保障管理局具体负责。
五、生育医疗费待遇
(一)病理性分娩:指参保对象住院分娩期间有以下合并症或并发症的,执行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政策:1、高血压疾病(伴先兆子痫、子痫)2、糖尿病(限需胰岛素治疗)3、心脏疾病4、肝损伤(限急性病毒性肝炎、急性脂肪肝、Hellp综合征、药物性肝脏损害等)5、产后大出血(24小时内超过500ml)6、羊水栓塞7、血小板减少症8、系统性红斑狼疮9、子宫肌瘤剔除术10、卵巢囊肿剔除术11、急性胰腺炎手术治疗12、急性阑尾炎手术治疗13、急性胆囊炎(结石)手术治疗14、输尿管结石手术治疗15、子宫破裂16、软产道裂伤(限子宫颈裂伤、Ⅲ度会阴阴道裂伤)17、慢性肾炎18、急性肾盂肾炎19、甲亢20、活动性肺结核21、传染性疾病22、产褥感染、产褥中暑23、分娩住院期间并发的休克、昏迷、播散性血管内凝血(DIC)、脑血管意外、肺栓塞、心力衰竭、肝功能衰竭、肾功能衰竭等生命体征不稳定的其它急危重症。
(二)正常分娩(含正常产、剖宫产):指除以上病理性外分娩的参保对象,符合我省和我市计划生育政策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给予一次性定额报销8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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